为做好新学年各项奖励、资助工作,现面向所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开展2021-2022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工作。请各院(系)根据本通知的相关要求,开展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
一、时间安排:
学生申请:2021年9月18日—9月22日
民主评议:2021年9月22日—9月27日
院(系)审核:2021年9月27日—9月30日
学校审核:2021年10月8日—10月13日
二、认定范围:全日制非定向在校研究生(是否在职以人事档案在规定时间转入我校与否为依据)。
三、认定档次及依据:
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原则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30%,特别困难学生人数不超过5%。
(一)一般困难等级认定依据:
一般困难学生指家庭人均月收入虽高于北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难以支撑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开支。
(二)困难等级认定依据:
困难学生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北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难以支撑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且具有加重家庭经济困难情形的学生。
加重家庭经济困难情形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父母一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有两名以上子女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家庭经济负担较重;
3.所在家庭为单亲家庭;
4.本人或直系亲属突患重大疾病,医疗开支数额较大;
5.家庭遭遇突发性事件或灾害,人身或财产的损失较大;
6.其他加大家庭经济困难情形。
(三)特别困难认定依据:
特别困难学生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北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无法支撑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且具有加重家庭经济困难情形的学生。
加重家庭经济困难情形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父母双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所在家庭为被民政部门确定的“脱贫家庭”、“边缘易致贫家庭”、“脱贫不稳定家庭”;
4.所在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5.所在家庭为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户;
6.本人持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7.本人为孤儿、残疾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8.本人或直系亲属常年重病,日常医疗开支数额巨大,经济负担过重;
9.家庭遭受突发性事件或严重灾害,人身或财产的损失巨大;
10.其他加重家庭经济困难情形。
四、认定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按照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附件1)。符合困难和特别困难申请条件的学生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1.申请人所在家庭被认定为“脱贫家庭”、“边缘易致贫家庭”、“脱贫不稳定家庭”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户主非申请人本人,需另提交户口本申请人本人页与户主页的复印件;
2.申请年度内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复印件。户主非申请人本人,需另提交户口本申请人本人页与户主页的复印件;
3.申请人父母《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4.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5.申请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复印件;
6.人父亲或母亲的《烈士证明书》、《孤儿证》、优抚对象家庭材料复印件;
7.人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材料;
8本人及直系亲属患病的病历及缴费发票等材料复印件;
9.两名以上子女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的学生证复印件等材料;
10.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材料。
(二)班级民主评议:13个学院民主评议小组组长由班主任担任,成员包括党、班、团基层组织的学生干部;23个研究生教学系民主评议小组组长由辅导员担任,成员包括党、班、团基层组织的学生干部。评议小组成员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北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评议,确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附件2)。
(三)院(系)审核:13个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认定评议小组上报的评议结果;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学院公开渠道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院认定工作组将认定结果(附件3)报学生工作处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23个研究生教学系将民主评议结果在本教学系公开渠道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认定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
(四)学校审核:学生工作处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报学校学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13个学院及23个教学系认定审批流程图:
备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每学年开学后开展,原则上学年中不开展集中认定工作。已经认定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同学仍需每学年申请认定。
五、报送方式:
电子版资料以压缩包形式发送至20210009@ucass.edu.cn邮箱(压缩包名称及邮件名称命名规则均为院系名称+2021年度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纸质版资料请于9月30日前报送至行政楼227办公室,电话:010-8136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