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大学字〔2024〕25号 2024年4月24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现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四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我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第六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
第七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第八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第九条 对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本硕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硕士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
第十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三章 资金发放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在收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资金后,及时发放资助经费,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取消其受助资格。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返还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
第十四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北京市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流程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关于本科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