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2024年4月16日第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维护学籍学历的严肃性、权威性、有效性,提高学校管理育人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学校在读学生的法律身份或者资格。学籍管理是学校学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学生的学习资格、学习状态及结果的认定。学生一旦具有学校的学籍,即可享有学校规定的合法权利,同时须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履行学校规定的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 责任单位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籍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五条 学校学籍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校学籍注册、学年注册、毕业学历注册等;
(二)休学、保留学籍、复学、退学、转学的学籍异动审核、报批;
(三)对各类学籍异动在学校学籍系统和学信网系统的信息变更;
(四)学生身份复核;
(五)办理在读证明等学籍相关服务性工作;
(六)其他与学籍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院职责
(一)学生的学期注册、学年注册信息审核、汇总;
(二)各类学籍异动申请的初审;
(三)学生身份确认、复核;
(四)其他与学籍相关工作。
第七条 教学培养管理部门职责
(一)审定学生转专业申请;
(二)核定毕业(含提前毕业、延期毕业)、结业;
(三)其他与教学培养相关的学籍工作。
第八条 招生部门职责
(一)核定被录取学生信息及入学资格;
(二)核定新生放弃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的入学资格;
(三)新生报到入学后,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四)其他与招生相关的学籍工作。
第三章 新生入学报到
第九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在规定的报到日前向所在学院请假,学院审批同意后向学校招生部门报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自学校规定报到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
第十条 被录取的新生未报到、未请假、请假未批准或请假期满仍未到校报到入学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未按规定将档案转入学校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因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三)参加支教、援助、援外等国家任务的;
(四)因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的。
第十三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
(一)因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申请的,保留期为1年;
(二)因第十二条第(二)项申请的,保留期至退役后2年;
(三)因第十二条第(三)项申请的,保留期至任务结束。
第十四条 新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本人档案不转入学校,已转入学校的原路退回或封存(档案封存期间,学校只负责办理档案迁出有关事项)。已发放的学生证、校园卡、校徽等物品交回,并于5个工作日内离校。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具有本校学生身份和待遇。
第十五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向学校招生部门提出入学申请,报学校批准后,按实际入学年份的入学政策、缴费标准办理报到入学手续、注册学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未按期提出入学申请、未批准入学或经批准入学但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学生报到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招生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各学院、医务室、学生档案管理等相关部门在3个月内完成复查、复核工作。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十七条 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招生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或不符合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认定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习的,经校医务室复核审定后,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并在5个工作日内离校。
第四章 学籍注册
第十八条 学籍注册是指学生向学校确认其取得或保持学籍的登记方式。每学年两次,分别于秋季学期开学和春季学期开学时进行。取得学籍的学生须于每学期开学时由本人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报到、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不得代办。
学生须按学校规定足额缴纳学费后方可办理学籍注册,不缴费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十九条 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的,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暂缓注册申请,经学院审批后,可暂缓注册。暂缓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周。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导致无法及时提交申请的,在不可抗力等事由消失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补交暂缓注册申请并补妥注册手续。
学生在暂缓注册期间视为未注册,不享有在校学生的权利和待遇。
第二十条 学院应及时、严格审核学生报到情况及注册资格,分类汇总注册、暂缓注册、不予注册、应注册但未注册情况报送学籍管理部门。
学院须严格审批暂缓注册申请;及时核实未注册人员情况,通过电话、邮件、信函、学院网站等渠道提醒学生注册、告知不按期注册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在注册过程中出现应予以退学的,按照本办法第八章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学籍管理部门依据招生部门审定的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结果、学院审定的学生注册资格,按照学籍电子注册的有关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地进行学信网学籍信息注册。
第二十二条 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网址:https://www.chsi.com.cn/),经实名注册后查询个人学籍注册信息(新生须于报到入学当年的10月至11月间登录学信网核对本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如发现身份信息、学籍信息有误,可通过所在学院书面申请核实、更正或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未按学校规定足额缴纳学费的;
(二)处于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三)取消入学资格的;
(四)取消复学资格的;
(五)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
(六)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第五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二十四条 学制是学校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本校各类型学生在校基本学习年限。允许我校学生根据相关规定,以学制为参照缩短或延长在校学习年限。
第二十五条 学生报到入学后,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一)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学制基础上延长1年。学制为2年的,不可申请提前毕业;学制为3年的,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1年毕业。
(二)博士研究生,学制为4年,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1年毕业。
(三)本科应届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研究生(简称直博生),学制为5年,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不可申请提前毕业。
(四)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简称硕博连读生),学制为6年(含硕士阶段2年),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含硕士阶段2年)。不可申请提前毕业。
学生拟提前或延期毕业,须经所在学院批准。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校原则上不受理转专业申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因专业调整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的,可以经学院向研究生教学培养管理部门提出转专业申请。
(二)休学创业或退役、结束国家任务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学生转专业后,其学制、培养方案、学费缴纳标准等均按转入专业当年规定执行,之前在校学习时间记入在校学习年限。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本校不接收外校学生的转学申请。
第二十八条 本校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本校、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报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与拟转入学校同意,由拟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发公函至本校后办理相关手续。
跨省转学的,报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相关手续。转学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七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读期间,因创业、健康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在校参加学校规定教育教学内容或需要暂停学业在一学期内预计超过 6 周的,可申请办理休学。
(一)申请创业的(须提供本人为法人或股东的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学校创业指导部门审核);
(二)因身心健康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须提供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由校医务室复核审定);
(三)定向学生因单位工作需要的(须由工作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四)参加国(境)外机构学习、实践、交流活动的(经学校审批的出国(境)学习、访问,如果其境外学习活动纳入专业培养方案或学校培养计划、本校学业并未中断的除外);
(五)参加支教、援助、援外等国家任务的;
(六)因其它特殊原因需要暂时中断学业的;
(七)学校认定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一)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二)参加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的。
第三十三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申请受理时间一般为学期末或学期初,因突发、特殊情况除外。按学期或学年申请,期满无法按时复学的可继续申请,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一)因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休学的,休学期至任务结束,服务期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二)因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保留学籍的,保留期至退役后2年,服役期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十四条 达到或超过学制规定学习年限的休学或保留学籍申请,不予接收和批准(因身心健康问题确实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所在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审核上报,学校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学生符合休学情况但拒绝休学的,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经教学培养管理部门、学籍管理部门审核,报学校批准后责令其休学。
第三十六条 批准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享有在校学生待遇;不参加校内教育、教学、培养、学业考核等活动;不具有奖励、资助、评优资格;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学生本人是个人行为、安全、健康等方面的第一责任人,学校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学生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校视情节,可以取消其复学资格、依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处理。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应与其实际所在学校、单位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时,须本人于新学期开学时提出复学申请,经所在学院、校医务室(因病休学)、教学培养管理部门、学籍管理部门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因病休学的,须出具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因精神、心理、传染性疾病休学的学生,须出具学校指定的专科医院的诊断证明),由校医务室复核审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按照本办法第六章规定办理。
第八章 退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的;
(二)在规定学制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需延长在校学习年限但未提出延长申请或提出申请但未获批准的;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医务室复核审定,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六)未按期注册、未申请暂缓注册、申请暂缓注册但未获批准、准予暂缓注册但期满后仍未履行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认定应当休学或保留学籍而拒不办理相关手续的;
(八)已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而拒不离校的;
(九)学校认定应予以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所在学院审核,经学籍管理部门报学校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二条 学生被学校退学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具体工作流程及要求:
(一)学生所在学院对相关事实进行核实,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并书面告知学生拟对其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本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及时限;
(二)学院在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后,根据事实及学生本人的申辩等情况,拟定学院结论性处理意见,连同相关原始材料报送学校审定;
(三)经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签批,形成退学处理决定;
(四)学校退学处理决定由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采取留置方式,由送达人详细记录,两名以上见证人签字确认,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的,可采取邮寄或发送邮件的方式,承接寄递业务单位反馈已签收、邮件发送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即视为送达;难以联系的,可在学校指定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五)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照《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生申诉复议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复议申请。
对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复学资格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退学决定自签批之日起生效,退学学生不再享有本校学生的权利和待遇,须在学校退学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其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转递工作参照《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迁出工作参照《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集体户口管理办法(试行)》执行。退学学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且在三个月内落实毕业去向的,由学校负责就业工作的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以毕业、结业、肄业等形式终止学业,并办理离校手续离校。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在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学位论文答辩未获通过,达到学校结业要求,准予结业,在离校前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不能补作学位论文,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退学学生可以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肄业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在校学习满一学年的,可以准予肄业;未满一学年的,可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在离校时发放。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取得正式学籍后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须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报学校审查。必要时,由相关部门提请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按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具体工作流程及要求:
(一)拟毕业学生须按规定完成毕业学历照片采集。登陆学信网进行学籍信息确认,如有异议通过学院反馈;
(二)学校在学生毕业前开展身份核查工作。核查发现违反招生规定、无学籍、空挂学籍或不具备毕业资格的学生不予颁发学历证书;
(三)经身份核查通过,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毕业的学生,学籍管理部门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要求,按时完成学信网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制作发放毕业证书;
(四)学信网电子学历注册完成后,不得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
第五十条 无论何时,经核实: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按规定取消其学籍,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按规定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一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经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籍管理工作接受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校纪委、学籍管理部门、教学培养管理部门、招生部门、各学院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均负有监督责任,以确保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合法、合规、有序进行。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文中所述申请均指本人书面申请材料(须有手写签名),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本文中所述工作日均为本校规定工作日。
第五十七条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或有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上级组织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修订案)》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后,在校学生的学制和最长学习年限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教学培养管理部门发布的培养方案或最新通知执行,未作明确说明的,按招生当年简章执行;学校其他相关现行管理制度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