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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5-01-13  点击量:

(社科大学字〔202424 2024424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需在3年以上(含3年),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二章 资助范围、标准和发放

第三条 本办法中毕业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基层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要求参照申请当年下发的《中央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审核说明》。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

第六条 毕业生只能申请毕业时所就读教育阶段的补偿代偿资金。如硕博连读、本硕博连读毕业生,只能申请博士教育阶段的补偿代偿资金,不能申请本科及硕士教育阶段的补偿代偿资金。直博生本科毕业直接进入博士教育计划培养,按照直博学制批准补偿代偿资金。

毕业生只能选择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中一种。

第七条 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每人每年补偿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6000元,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不足16000元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偿代偿。补偿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确定。

研究生每人每年补偿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不足20000元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偿代偿。补偿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确定。

第八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的1/3,或代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的1/33年补偿代偿完毕。

第三章 申请流程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凡有志于服务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的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学生工作处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登陆基层就业申请审核系统,选择“学生登陆”进行注册,通过系统进行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学校每年核查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并于630日前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应及时告知学校取消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一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资助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关于本科毕业生到中西部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