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大学字〔2024〕23号 2024年4月24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更好地满足学生国家助学贷款需求,提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效果,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教财〔2020〕4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和《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申请贷款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努力,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经济确实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日常生活费);
(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六)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和学校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保证正确使用所借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款义务;
(七)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主管部门、经办银行和学校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学生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本科生每生每年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6000元人民币,研究生每生每年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0元人民币。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五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提交的材料、办理流程及发放办法,以申请年度学校通知或经办银行具体要求为准。
第四章 还款要求
第六条 贷款合同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如遇特殊情况要求终止贷款,学生须向经办银行申请终止贷款发放。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规定:
(一)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全部由财政贴息,即贷款学生在校期间不需自付利息,贷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和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二)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需按照学校通知、经办银行具体要求等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签订还款协议。
(三)贷款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休学、出国、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等学籍变动或终止学业的情况,应在30日内通知经办银行,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八条 毕业后继续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贷款学生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延期还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关于本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