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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05-27  点击量:


第一条 为解决我院毕业生因家庭经济原因而导致的就业困难问题,帮助困难家庭毕业生顺利实现就业,做好“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求职补贴”(以下简称“求职补贴”)的发放管理工作,现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求职补贴”的毕业生必须是在我院研究生工作处学籍办公室正式注册的非在职毕业生(以入学当年9月30日档案转入与否为判断标准),且必须是在申请求职补贴时所处学年度内能够正常毕业并需要求职就业的毕业生(毕业去向为升学、出国、自主创业或者申请不就业的毕业生不得申请)。

第三条 毕业生申请求职补贴的基本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身心健康,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生活俭朴。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认定条件:

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自然灾害、本人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家庭缺乏劳动力,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求职期间必要的成本费用者。

第五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实行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

第六条 “求职补贴”的评审工作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三助”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三助”管理委员会,由我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以及研究生工作处、人事处、财务处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研究生工作处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接受“三助”管理委员会的业务领导。

第八条 毕业生本人在校园信息平台“奖助学金管理”板块或www.gscass.cn网站“研究生工作”——“奖助学金管理”栏目下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完整(一式两份),交至研究生工作处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具体日期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九条 研究生工作处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会同招生与就业处就业指导办公室对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建议名单。

第十条 “三助”管理委员会根据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与就业指导办公室的初审意见确定拟获“求职补贴”的毕业生名单,在院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在接受申诉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三助”管理委员会裁定。此意见为最终结果。

第十一条 评定工作结束后,由财务处将“求职补贴”一次性打入获得补贴的毕业生的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申请者如因弄虚作假而获得“求职补贴”,学校须追回其因弄虚作假所获得的特困补助金;情节严重者,还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最终解释权归“三助”管理委员会所有。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届毕业生开始试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