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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特困研究生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6-11-02  点击量:


(2016年10月28日院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条 为解决我院研究生在读期间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而产生的临时生活困难,帮助特困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现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特困补助的研究生必须是在规定的学制期间(休学、保留学籍、延期毕业及当年出国累计超过3个月的研究生除外)内,在我院研究生工作处学籍办公室正式注册的非在职研究生(以入学当年9月30日档案转入与否为判断标准)。

第三条 特困研究生申请补助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家庭经济困难,自强自立,生活俭朴。

第四条 根据申请特困补助的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不同,我院对特困研究生实行差异困难补助。特困研究生补助分为两档,资助额度分别为4000元/生(一档)和3000元/生(二档)。

第五条 特困研究生认定标准

特困(一档),即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学校审查可认定为特困(一档)。

1.残疾学生,家庭收入较低;

2.父母双方残疾,家庭收入较低;

3.农村家庭,无60岁以下劳动力,家庭收入较低;

4.研究生本人或家人(父母、配偶)患重大疾病,需要支付巨额医药费用;

5.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造成人身或财产的巨大损失,无力支付在读期间必要的学习费用;

6.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

7.有其他与以上困难程度相类似的情况。

特困(二档),即家庭经济较为困难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学校审查可认定为特困(二档)。

1.来自国家级贫困县农村地区的学生,家庭收入较低;

2.单亲,家庭收入较低;

3.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家庭成员(父母一方、配偶)残疾或长期患病,家庭收入较低;

5.家庭中有2名以上(含2名)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非义务教育,家庭收入较低;

6.家庭遭遇突发性灾变,造成人身或财产的较大损失,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

7.有其他与以上困难程度相类似的情况。

第六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不给予特困补助:

1.因学生本人责任发生失窃被盗、发生宿舍火灾等情况或单纯为改善生活质量而致其临时生活困难的;

2.生活中铺张浪费的;

3.当年因违纪行为受到学校处分的;

4.有其他不予补助情况的。

第七条 特困补助评审工作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三助”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三助”管理委员会,由我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以及研究生工作处、人事处、财务处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研究生工作处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接受“三助”管理委员会的业务领导。

第九条 研究生本人在内网“数字研院”(http://portal.gscass.cn)“奖助学金管理”或外网网站(http://www.gscass.cn)“研究生工作”——“奖助学金管理”栏目下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特困补助申请表》,在规定时间按要求填写完整,提交至研究生工作处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十条 研究生工作处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对研究生特困补助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建议名单。

第十一条 “三助”管理委员会根据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初审意见确定拟获特困补助金的研究生名单,在院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对特困补助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公示期间向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在接受申诉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三助”管理委员会批准,于7个工作日内对研究生本人作出答复。公示无异议,经院长办公会确定特困补助最终名单,并由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在全院公布。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由财务处根据最终评审结果将特困补助一次性打入获助者本人北京工商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 特困补助申请者如因弄虚作假而获得特困补助,追回其因弄虚作假所获得的特困补助金;情节严重者,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最终解释权归“三助”管理委员会所有。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