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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关于经济困难本科学生减免学费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9-05-20  点击量:

为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不因学费缴纳困难而失学,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对象

我校所招收的因经济条件所限、缴纳全部学费有困难的本科生。

二、减免办法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填写减免学费申请表。

(二)各院、系成立评定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情况进行审核,并按学校核定的本院、系减免额度,确定减免名单和减免标准(标准以500元为起点,以百元为单位增加),报本科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以下简称学生资助中心)。

(三)学校成立经费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本科生工作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书记)、校团委书记及相关人员组成。设常设办公机构于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学费减免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学费减免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困难学生的切身利益。各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掌握政策,公开公正地做好此项工作。

(二)做好此项工作的基础在班级。各班应组成由班主任、学生干部为主要成员的困难学生评定小组,定期了解学生的汇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及其他资助等方面的情况,掌握困难学生每月实际消费情况,为公平准确地评定学费减免提供依据。

(三)在评定困难学生减免学费时,要特别注意学生家庭月人均总收入低于当地政府最低标准者、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的困难。

(四)学校将对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者,除须全额补交减免费用外,还将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五)有关部门要注意做好困难学生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树立“自尊、自强、自立”的意识,鼓励他们努力学习,艰苦朴素,积极进取。

(六)学校除对困难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外,还积极组织开展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四、因经济困难减免其他费用参照此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由本科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