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人民武装部)
资助
当前位置是: 首页 -- 学生事务 -- 资助 -- 正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关于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9-26  点击量: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关于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本着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本科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一)院(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书记)担任,组员包括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班主任、导师、辅导员等,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二)各班应成立评议小组,组长由班主任、导师、辅导员等相关教师担任,组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代表,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人数应合理配置,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予以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和比例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参照当年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原则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30%,特别困难学生人数不超过5%

(一)特别困难: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北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具有加重家庭经济困难的特殊原因(如家庭成员常年重病,经济负担过重)导致经济非常贫困。符合以下任一条件,且提供相关材料,可作为认定困难生(特别困难)的重要依据:

1.所在家庭为国家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北京户籍高校毕业生所在家庭为低收入农户的);

2.所在家庭为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户;

3.父母双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5.本人持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6.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造成人身或财产的巨大损失。

7.农村家庭,无60岁以下劳动力;

8.学生本人或家人(父母、配偶)患重大疾病,需要支付巨额医药费用;

9.其他特殊经济困难情形。

(二)困难: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北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无法支撑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开支。符合以下任一条件,且提供相关的材料,可作为认定困难生(困难)的重要依据:

1.来自国家级贫困县农村地区;

2.来自单亲家庭;

3.父母一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5.家庭成员(父母一方、配偶)残疾或长期患病(慢性病除外),医疗开支数额巨大;

6.家庭中有2名以上(含2名)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非义务教育;

7.家庭遭遇突发性灾变,造成人身或财产的较大损失,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

8.其他经济困难情形。

(三)一般困难:指家庭人均月收入虽高于北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标准上浮20%以内),但不符合特别困难、困难学生的条件,家庭确实无力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开支的学生。

第七条 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以下情形者优先考虑:

 (一)烈士子女

(二)孤儿

(三)被当地政府指定为优抚对象家庭的子女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在规定的学制期间内,在我校学籍部门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以入学当年930日档案转入与否为判断标准)。

第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在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或填写的相关材料中弄虚作假;

(二)拒绝学校核查、复查的;

(三)家庭因非拆迁购买商品房或现已有住房而又新建()住房,家庭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代步车);

(四)家庭安排子女择校就读、自费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五)在校外租房住宿、有吸烟、酗酒或其他消费型不良嗜好; 生活铺张浪费,有与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行为等。

(六)家庭经济情况已经好转不再符合认定标准;

(七)其他不宜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者。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开学时进行一次。由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院(系)审核、本科生工作处核定、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原则上学年中不开展集中认定工作。

(一) 学生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需向班级评议小组提交申请表和相关申请资料,并通过本科学工系统填写申请信息。

(二)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申请资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对照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三)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将认定结果报学生资助中心,并登录本科学工系统进行审批。

院(系)认定工作组如对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如师生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以书面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以书面向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四)本科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一项涉及学生切身利益工作,学校各院(系)及相关部门应将认定工作作为每学年开学初的重要任务进行落实。同时应加强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说明,及时告之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等。相关部门应建立、更新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每学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经核实,取消学生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取消该生当年的其他评奖、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其不良信用记录将被国家有关部门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数据库。

第十三条 学校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根据调查结果进行适度调整,调整包括提高等级、降低等级、撤销三种情况,经院系认定后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并及时更新本科学工系统审批结果。

对于遇到家庭经济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认定的学生,可由学生本人向院(系)提出认定申请,本科生由本科生工作处参照正常认定工作流程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者,方可作为学校落实各项资助政策的对象。

第十五条 在学校落实各项资助政策时,有自我解困意识、勤奋好学、品学兼优情况者优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本科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关于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