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财政部、 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毕业生是指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三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四条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本科应届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规定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高于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标准金额实行代偿。
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第1年和第2年各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30%,第三年代偿总额的40%,3年代偿完毕。
第九条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递交以下材料: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2、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于同一张A4纸);
4、对于存在“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申请时应当同时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但国家代偿助学贷款期间的银行利息由学生本人先行支付,确保贷款足额偿还,避免造成毕业生违约。3年代偿结束后利息由国家一次性补贴给毕业生。
(三)本科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底前,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四)对于毕业时存在“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可于毕业当年12月份之前将所有申报材料寄送至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经学生资助中心对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审查后,于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作为第二批申请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五)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高校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学校每年核查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并于6月30日前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建立完整准确的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档案。
第十二条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应及时向我校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学生资助中心会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学校在收到毕业生就业单位有关情况通报后将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对于不及时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三条本科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在收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款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毕业生本人。
第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本科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