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更好地满足学生国家助学贷款需求,提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效果,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等有关文件,就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贷款对象
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凡在校期间家庭收入(指家庭提供的收入、社会等其他方面资助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均可提出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二、申请资格
由学校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交经办银行审查核保确认。
三、所需材料
申请学生须持以下所有材料方可申请: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本人手写签名)。
(二)本人学生证(新生为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未满18周岁的须有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父、母及一位亲属(有独立家庭)的(3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需提供他们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邮编、电话、工作单位、单位地址、邮编、电话。
(四)经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确认、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四、贷款类型及标准
分为学费和住宿费。本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实际标准总和确定。
五、贷款的发放
每年放款1次
(一)贷款资金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用于支付贷款学生的学费、住宿费。
(二)每学年第二学期结束前,已办理贷款学生需根据学校安排续签下一学年贷款放贷协议。
(三)贷款资金抵扣欠缴学费、住宿费后,如有结余,学校将统一发放至贷款学生本人帐户中。
六、贷款利息
学生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需及时提供书面证明报经办银行确认,可申请继续贴息。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需提供书面证明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七、还贷期限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贷款学生毕业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36个月底(即3年整)。还本宽限期内贷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
八、还贷方式
一次或分次还贷。
九、还款确认
贷款学生毕业或转学、休学、退学、出国离校时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离校。
十、违约处理
对违约的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公开曝光,对不主动与见证人和贷款银行联系、提供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不守信用的学生,记录在案,并纳入全国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十一、办理时间
一般于每年9月份(以校内通知为准),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安排。凡符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均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在学校确认后由经办银行统一组织办理签订贷款合同等相关手续。
十二、其它
在校期间只能申请办理一次。已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不能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十三、本规定由本科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