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我校依照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面向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中的贫困家庭学生。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校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本科生工作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书记)、校团委书记及相关人员组成。
(一)设常设办公机构于本科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以下简称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助学金的评定工作;
(二)各院、系成立助学金评定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书记)担任,组员包括各班的班主任或辅导员;
(三)各班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助学金评议小组(5-7人组成),具体负责各班助学金评审工作。
三、资助名额及额度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名额:每年由上级主管单位根据上一年度在校本专科学生人数确定并下达名额。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受理学生的申请,并组织评审工作。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额度:分为国家助学金(一等)和国家助学金(二等)。国家助学金(一等)为每人3000元,国家助学金(二等)为每人2000元。
四、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对象为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诚实守信,德行品质优良;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上一学年无处分记录;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申报、评审及发放管理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和评审: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一般于每年10月(以校内通知为准)开始受理申请。
第九条 评定程序:
(一)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统一部署评定工作,按人数确定各院、系助学金名额;
(二)学生本人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申请相关材料(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经各院、系审批确定名单后,提交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四)由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并公示名单。如对公示名单提出质疑,则返回所在院、系重新审定。
第十条 由学生资助中心将公示后无异议的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分两次发放。在接到上级主管单位划拨资金后一个月内发放一半助学金给学生;第二年4月发放另一半。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资助学生,不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财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六、其 他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