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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三助”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4-09-05  点击量:


第一条 为帮助经济困难的研究生缓解就学期间的经济压力,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规定》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教财[1999]7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三助”即:教学助理(以下简称助教,指研究生从事教学辅助等工作);管理助理(以下简称助管,指研究生从事聘用部门管理辅助等工作);研究助理(以下简称助研,指研究生协助导师从事研究辅助等工作)。

我院设置助教、助管岗位,与院、系共同设置助研岗位,并实行岗位津贴制度。

第三条 申请“三助”岗位的研究生,必须是在我院研究生工作处学籍办公室正式注册的在读研究生。

第四条 申请“三助”岗位的研究生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学习勤奋努力,学有余力,能够按时完成学业;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家庭经济困难;

身心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本人有意愿参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的。

第五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三助”管理委员会负责我院研究生“三助”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岗位设置等,检查监督、评估“三助”工作实施情况。

第六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三助”管理委员会,由我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以及研究生工作处、人事处、财务处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研究生工作处内设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接受研究生院“三助”管理委员会的领导,负责处理“三助”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聘用部门聘用“三助”岗位人员的申请、审批程序:

1、各聘用部门应于每年6月初、12月初根据核定的岗位数将下一学期聘用岗位及具体工作职责、岗位要求、周工作时数提出书面申请,交人事处审核;

2、人事处统一制定助管、助教津贴标准,并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完成对“三助”岗位的审核批准。

3、研究生工作处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在每学期末根据人事处的审批结果,发布下一学期聘用部门人员招录信息。

第九条 研究生申请“三助”岗位的申请、审批程序:

1、研究生本人在院信息平台“奖、助学金管理”板块或研究生网站“研究生工作”——“奖助学金管理”栏目下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三助”岗位申请表》,于开学后三日内交研究生工作处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研究生工作处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于开学后十日内向聘用部门推荐;

2、聘用部门对申请者进行筛选,确定拟录用人员;

3、研究生工作处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汇总各部门拟录用人员名单,在院内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报研究生院“三助”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正式录用。

第十条 每名研究生不能同时受聘于两个(含)以上“三助”岗位。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15个小时(临时性岗位除外),每月不超过40个小时。

第十一条 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的聘期,一般以学期为单位。在聘期内,聘用部门或聘用者确认受聘研究生不能胜任工作或受聘研究生在聘期内违反校纪校规或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应予以解聘。但须提前一周书面通知受聘研究生;受聘研究生因故不能继续兼任“三助”工作的,应提前一周向聘用部门或聘用者提出书面申请。聘用部门解聘、停聘、改聘的,须报研究生院“三助”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受聘研究生“三助”工作一般按月考核。由聘用部门或聘用者根据受聘研究生的岗位职责、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等情况综合评定。考核合格的,按资助标准的全额发放;凡在受聘期间违反校纪校规、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均视为考核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津贴酌情扣减,且不能续聘,并取消其下一学期应聘“三助”岗位的资格。

第十三条 财务处根据人事处审核批准的助管、助教岗位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四条 聘用助研研究生的导师和课题组应在科研项目和课题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支付助研津贴,额度由各系商导师确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三助”管理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经2009年7月2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09级研究生开始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