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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04-20  点击量:


(2017年4月20日院长办公会通过)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为完善我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体系,做好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范围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研究生(人事档案须在入学当年9月30日前转入研究生院),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条 自2017年 3月1日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如下:

类别月标准(单位:元)

硕士研究生600

博士研究生1250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年限为研究生基本学制年限,学术型博士、硕士研究生最长不超过3年,专业学位研究生(除非法本法硕外)最长不超过2年。

第四条 中国社会科院研究生院“三助”管理委员会负责我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和统筹指导。“三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研究生工作处、人事处和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研究生工作处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接受“三助”管理委员会指导,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研究生工作处学籍办公室、档案管理办公室于每年新生入学后将学生转档信息、个人信息汇总后报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审核后的名单由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报送财务处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在研究生入学办理报到或注册手续后发放,每年发放12个月。国家助学金由财务处于每月月初发放,。新生入学后 9、10 月份国家助学金于11月初统一发放。

第七条 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在读期间由于特殊原因,按相关规定档案转至我院的,国家助学金即从次月开始发放。

第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7年4月20日